司法檔案記載的並非重大罪行,而是以較為微不足道的事件即輕罪如盜竊、打架、市場糾紛、謠言傳播等為主,所涉及的人物都是普通人甚至社會的邊緣人群如小偷等。 "對非典型現象和邊緣人群的記錄能夠有效地勾勒權力機構及其標準,每種犯罪類型其實都反映出社會的一個方面。" 即通過由檔案而窺一斑的研究,可以見微知著而逐漸看到當時的權力機構,當時人們的生活狀況、當時的城市形態、當時的社會形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