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對我國假釋制度的基本理論展開了深入的探討,假釋本質上應是罪犯附條件的一項權利,其不僅有助於避免監禁刑的弊端和降低監獄行刑費用,而且有助於罪犯積極改造和重返社會。
作者深入廣東省司法實踐部門進行調研,發現現階段我國假釋制度仍存在著不少缺陷,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假釋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作者認為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應當堅持改造罪犯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改革與程序改革並行以及樹立運動刑罰觀,制定專門的「減刑與假釋法」、完善《社區矯正法》以及探索假釋與減刑並重的行刑新格局。
具體而言,作者指出應當從實體上擴大假釋適用的範圍,對立法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規定進行優化,建立假釋的再犯危險性專業評估機構,對再犯罪危險評估指標進行細化,還應當將假釋的實質條件、禁止條件與撤銷條件加以完善。
同時,作者建議完善我國假釋適用程序,建立統一的「主客觀指標權重」監獄考核標準與模式,完善以審理為中心的假釋程序,強化假釋庭審的檢察監督以及增設被害人、罪犯、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假釋異議解決機制。最後,作者認為應當在假釋期間增設累進處遇制,並處理好假釋制度和社區矯正制度的協調與銜接。
吳岳檣
2019年獲得華南理工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廣東技術師範大學講師,為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從事刑法學、犯罪學研究,在《甘蕭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報》、《澳門法治報》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曾主持2020年度廣東省教育廳項目「受賄犯罪所得之沒收研究」及2021年教育部項目「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衝突研究:以構建輕罪體系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