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不起訴包括「合規不批捕」」合規不起訴“”合規從寬量刑建議“”合規從寬處罰建議“等多重含義,目的在於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並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 該制度的出現,改變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格局,標誌著一種以合規激勵為核心的協商性司法程式得到我國法律的確立,使那些涉嫌犯罪的企業在推行企業合規機制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動力支援。 本書稿在具體介紹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同時,針對這一制度在試驗中遇到的諸多難題,對若干個有爭議的問題作出了理論解釋,提出了可供參考的制度改進思路。